GATS《关于第2条豁免的附件》即关于最惠国待遇的豁免。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2条
最惠国待遇 第1款规定:每一成员对于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不低于其给予任何其他国家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GATS《关于第2条豁免的附件》的内容
范围
1 本附件规定了一成员在本协定生效时豁免其在第2条第1款下义务的条件。
2 《WTO协定》生效之日后提出的任何新的豁免应根据其第9条第3款处理。(《WTO协议》第9条第3款:在特殊情况下,部长级会议可决定豁免本协定或任何多边贸易协定要求一成员承担的义务,但是任何此类决定应由成员的四分之三的多数作出,除非本款另有规定。)
审议
3 服务贸易理事会应对所给予的超过5年期的豁免进行审议。首次审议应在《WTO协定》生效后不超过5年进行。
4 服务贸易理事会在审议中应:
(a)审查产生该豁免的条件是否仍然存在:并
(b)确定任何进一步审议的日期。
终止
5 就一特定措施对一成员在本协定第2条第1款下义务的豁免在该豁免规定的日期终止。
6 原则上,此类豁兔不应超过10年。无论如何,此类豁免应在今后的贸易自由化回合中进行谈判。
7 在豁免期终止时,一成员应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已使该不一致的措施符合本协定第2条第1款。
摘自:中改院 海南在线